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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深化法务培训

2021-09-02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项目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并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831日上午,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邀请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洪鹤为公司40多名项目经理及员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实务培训课,公司总裁周方均出席活动。

朱洪鹤(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于2008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曾在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为大成中国区高级合伙人,并曾在大学任教,在境内外证券发行、兼并与收购、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等领域拥有10余年丰富的执业经验。

本次培训从行政处罚,民事关系,刑事责任等方面向培训人员进行生动讲解。不同于以往的法律法规培训,此次培训通过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深入探讨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并以史为鉴,加强项目管理和施工管理。

(一)行政处罚类具体案例

A公司作为某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管理机构,未向该工程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履行管理义务。实际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均为B公司工,非A公司员工,被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存在转包行为。

总结: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项目管理和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其他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转包行为认定的关键在于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有无统一的资产、财务关系,如果没有上述关系,对施工单位可认定为转包。

(二)民事关系类具体案例

某建设单位和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约定结算造价的5%为本工程的质保金,质保2年期满返还3%,质保5年期满返还2%。针对某公司严重恶化的经营状况,其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建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发函要求某公司提供适当担保,但某公司一直不予回应。如果某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质保金存在无法返还的风险,建设单位通过法律途径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某公司在合同约定时间未到期的情况对质保金进行支付担保。

总结: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而抗辩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其权利属性具有防御性。同时,不安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有其特定的时间和特定条件,是一种延缓的、暂时的权利,在使用该权力前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

(三)刑事责任类

1、张三承揽一房屋建造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李四。在施工过程中,二人均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在施工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措施且未严格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致被施工人员在一楼楼顶推运混凝土车时从高处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李四对该工程负有指挥、管理职责,故李四能够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李四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总结:安全无小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2、张三为某建设单位员工,担任一项目负责人,项目农民工工资由某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在发放过程该款项并未全额发放给农民工工资,其中部分款项流入张三个人账户。张三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公司发现后,请求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挽回损失。

总结:在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上,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并负责管理工程项目或分公司的,相关成员可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登职务类犯罪的主体,相关人员应坚守法律、道德红线,强化底线意识,立足本职,尽心尽责。

参培人员仔细聆听、认真记录,并对本次培训的实务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进行相互交流探讨。此次法律风险管理专题培训,进一步丰富了公司员工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预防法律风险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对集团公司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经营、合法化运作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培训结束后,公司总裁周方均强调,各部门及项目经理要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紧扣工作风险点,将风险防控意识植入每一名员工的日常工作规范中,提高风险应对能力,为公司实现全面风险防控管理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助力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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